2015年底前实行全面阶梯电价
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,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《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。2015年底前,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,第一、二、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:1.5:3的比例安排,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。
指导意见明确,2015年底前,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;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。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,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%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,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;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%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,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;第一、二、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:1.5:3的比例安排,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。
指导意见明确,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,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%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。第一、二、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:1.5:3的比例安排,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。丁菲泵业
发改委表示,阶梯水价主要目的是引导居民合理用水、节约用水,不是让大家多掏水费。
指导意见“第三阶梯”水价涨两倍
指导意见提出,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,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,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,通过健全制度、落实责任、加大投入、完善保障等措施,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,促进节约用水,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。
指导意见明确,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,其中前两级基本满足95%居民家庭用户需求。第三级阶梯水价是第一级的3倍。
指导意见强调,实施居民阶梯水价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,严格进行成本监审,依法履行听证程序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不断提高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。指导意见要求,各地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,通过设定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,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。地方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,限期完成“一户一表”改造。
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,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。已实施阶梯水价的城镇,要进一步完善。
现状多个城市已实施阶梯水价
2011年1月29日,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》发布。作为新世纪中央指导“三农”工作的第8个“一号文件”,《决定》提出,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,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。随后,中国各个地区开始分别施行阶梯水价。
2013年11月,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,加快推进“水电油气”等领域的价格改革,业界对推动多年却进展缓慢的水价改革预期加大。
继2013年年初发布《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发改委表示,将发起对水价改革新一轮的冲关,以改变相关政策过于宽泛的现状。
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会同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,全国484个城市,实行阶梯水价的共133个,只占调查样本的27.5%。
2012年发布的《北京市“十二五”时期水资源保护及利用规划》提出,2015年前,本市将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,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,推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,合理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水价,全面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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